“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和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和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
庄严的法槌落下,宁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当庭宣判被告杨某某等五人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并依法判处刑罚。
5月15日,宁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等四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人食品犯罪案件。**代表、政协委员、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疾控中心、教育局、学校、生产销售肉食品的经营者和个体户等60多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本案的主犯杨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介绍,将自家两头死因不明的牛和三头病因不明的三头牛以低价卖给了经营牛羊肉门市的被告人马某驰和马某成。马某驰将病死牛屠宰分割后,向不特定公众销售,马某成将病死牛屠宰分割后,尚未销售被**机关查获。五被告人其五人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在农户养殖生产中,很多养殖户在所养殖的牲畜生病之后,牲畜经治疗不能继续养殖,往往选择将生病或病死的家畜卖出以减少损失,这样的病牲畜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用这样肉源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宁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从严审理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用锐利的法剑维护社会平安。
此案的公开审理,有力地震慑食品安全犯罪,教育引导经营者做诚信守法的良心商家,推动食品市场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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