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某日下午时分,被告人国某酒后、超速驾驶自己的轻型栏板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敖汉旗某处道路时,与其前方行人岳某相撞,造成岳某当场死亡。经过鉴定,国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的计算行驶速度为61.51 km/h。 .............................................................................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国某先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未保护现场并等待交警处理,而是打车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处警后,多次联系国某未果。当日晚上,被告人国某回拨警察电话,主动报告自己的位置,交警将其带走归案。经敖汉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系因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国某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67.55毫克。敖汉旗交警大队认定国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国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依法向敖汉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国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驾驶人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保护肇事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若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的,依法构成逃逸的,法定刑则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敖汉检察 |